南方网讯 本网11月31日报道了《城违章吊篮作业招来横祸 4工人高空坠落当场死亡》,现在事情有了新的进展:4名死者家属共获得赔偿84万,4名罹难者遗体将于今天(2日)上午火化。
据《信息时报》报道,昨日,大学城小谷围广外体育馆工程事故中的4名死者家属都赶到了广州。施工方和死者家属达成了协议,两名死者家属分别得到17万赔偿,另外两名死者家属分别得到25万赔偿。法律专家认为,在这起重大安全责任事故中,工程发包人、承包人、监理单位责任人都应受到刑事处罚,其中量刑最重的将接受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10月31日下午6时左右,广东外语外贸大学南校区体育馆工地发生一起事故。一吊篮作业系统断索,4位作业人员高空坠落当场死亡。
经初步核查,这是一宗施工单位擅自违章野蛮施工的恶性事故。负责钢结构网架施工的浙江东南网架股份有限公司无视质监部门和监理单位先后6次书面不同意实施“吊篮”施工方案的通知,不服从现场警告,擅自改变原审批的满堂红脚手架施工方案,强行使用有安全隐患的吊篮作业,当天下午在监督人员和监理人员下班后,擅自施工即发生事故。
4名死者遗体今日火化
昨日下午,记者再次赶到部分死者家属住宿的江南大道某酒店。白发人送黑发人,杨国流的父亲杨郑海谈及逝去的亲人,几次泪流满面。“有一年多没有看到我的儿子了,没想到,这次见面竟成永别!”杨郑海说,杨国流是家里面的顶梁柱,因为忙于挣钱,去年春节也没有回家过年。同时去世的还有杨郑海的女婿蓝敏。“国流留下一个孩子,蓝敏留下一个孩子,都还不到3岁,以后的路好难啊!”杨国流的母亲蒙妙莲说着,眼泪簌簌往下流。老人们伤心欲绝,但杨国流两岁大的孩子还不明世事,高兴地到处跑跳嬉闹。

杨国流的妹妹9月份与哥哥见过一面,还有手机拍下照片,如今已经阴阳两隔了
杨国流的家属正在感伤之时,施工方浙江东南网架股份公司的一名负责人赶到了宾馆。该负责人拿出几份赔偿协议,其中,蓝敏、潘乃贵两名死者的家属已与施工方达成一致。根据家庭情况的不同,蓝敏的家属获得赔偿25万元,潘乃贵的家属获得赔偿17万元,两死者家属与浙江东南网架股份有限公司都已签字画押。另外一名死者李松的家属住在天河某宾馆,据施工方代表介绍,李松的家属获赔17万元。昨天晚上,记者获悉,杨国流的家属也与施工方达成协议,获赔偿25万元。至此,4名死者家属共获得赔偿84万。
施工方代表告诉记者,由于各方已达成协议,4名罹难者遗体将于今天上午火化。
3方责任人应受刑事处罚
杨郑海告诉记者,作为死者家属,他们希望事故责任人得到应有的法律制裁。其他几名死者的家属也表达了同样的意愿。如今,民事赔偿协议已经达成,事故责任人还将接受什么样的刑事处罚呢?
广州市人大代表、广东大同律师事务所律师朱永平认为,事故责任人的民事责任明确了,并不影响追究其刑事责任。朱永平称,4名事故罹难者的家属只有民事上的主张权,没有刑事上的追诉权,追诉权属于国家司法机关行使的权利。朱永平称,本次事故属于重大安全责任事故,案件的刑事主体包括体育馆工程的发包人、承包人和监理单位责任人。据《刑法》第137条“工程重大责任事故罪”相关条款规定,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单位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造成重大安全事故,后果特别严重的,将处以5年以上10年以下的有期徒刑。
朱永平称,从广东一般的责任事故死亡赔偿标准来看,赔偿20万元以上算是一个不低的执行标准。责任方及时和罹难者家属达成赔偿协议,有利于责任人减轻其刑事方面的量刑。在朱永平看来,对于本次事故,监理单位也难逃其咎,因为工程施工方明显违规,监理单位不仅仅是要书面通知,更应明确叫停。
目前,公安机关以及安监等各个职能部门正在对事故进行调查。
赔偿协议书(节选)
甲方:梁上轩
乙方:杨国流家属杨郑海
2006年10月30日下午6点左右,死者杨国流在甲方承建的广州大学城广外二期体育场馆工程作业时,因卷扬机钢丝绳断掉,导致吊篮坠地,坠地后杨国流因伤势严重经救治无效死亡,现为妥善处理该事故的赔偿,经双方友好协商达成事故处理如下:
一、赔偿费用:丧葬费: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亲属抚恤金以及其他补助费用共计为25万;
二、付款方式:死者家属凭火化证明、死亡证明、死者身份证、供养关系证明一次性向甲方收取赔偿费用;
三、甲方支付乙方赔偿款后,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向甲方提出赔偿,今后双方无涉;
四、甲方为乙方参加了保险,保险费为甲方所有。
赔偿情况
根据各死者家庭情况不同,赔偿金额不同。
死者家属获赔
杨国流25万元
蓝敏25万元
潘乃贵17万元
李松17万元
(编辑:卢若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