番禺区新造镇南亭村有两村官因征地款“落马”:2003年底,该村收到两亿多元征地补偿款,村委会主任关汉华和村支书关秋成顿时成为各银行眼中的“财神爷”,争相拉拢,并许诺存款即给好处费。不到一年半,两人就因此获利54.5万元。日前,番禺区法院一审判决,两人因犯受贿罪,各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没收财产2万元。
存1亿元可按月拿3万好处费
2003年,因广州大学城建设需要,有关方面征用了南亭村部分土地,给予该村的征地补偿款有2亿多元。当年12月底,这笔巨款就拨入了该村在中国农业银行番禺新造支行开的对公活期账户。
征地款到账的消息很快就传到了灵通人士耳中。某银行番禺支行业务副经理陈某某很快找到关汉华、关秋成,称如果将钱存到广州市××银行的话,可以按存款额的万分之八给予他们好处费。很快,1亿元被存到了该行北京支行。2004年1月初,关汉华拿到好处费5万元,关秋成则拿到3万元。2004年3月26日,又是通过陈某某介绍,2亿征地款存到广州市××银行越秀支行,关汉华收到好处费4万元,关秋成则拿到3万元。同年4月,通过另一家银行番禺新造支行副行长王某某的介绍,两名村官将1亿征地款存到广州市××银行新港西支行,一存就是9个月,按月领取3万元的好处费。
好处费收了50多万
除了存款可以拿到好处费外,就是活期转定期也有钱可收。2005年2月,关汉华应王某某的要求,将4000万元征地款转存为定期,他收到了7000元好处费。
番禺区法院查明,通过存款、活转定等手段,在先后六次类似事件中,关汉华收到贿款33.7万元,关秋成收到20.8万元。该院认为,尽管两被告人的辩护人认为他们不具备受贿罪主体资格,但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的解释》的规定,关汉华、关秋成协助人民政府对土地征用补偿款进行管理是属于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两人利用该职务便利收受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鉴于两人案发后能自首且全部退赃,该院遂对他们做出如上判决。
以案说法
村官也能犯受贿罪
在我国,受贿罪的犯罪主体是国家工作人员。一般来说,村官不是国家工作人员。但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的解释》明确:村民委员会等村基层组织人员协助人民政府从事的七种行为属于“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活动。这些行为是:(1)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的管理;(2)社会捐助村自治事物款物的管理;(3)国有土地的经营和管理;(4)土地征用补偿费用的管理;(5)代征、代缴税款;(6)有关计划生育、户籍、征兵工作;(7)协助人民政府从事的其他行政管理工作。
编辑:吕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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