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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总劳保部长谈过劳死:总工会历来反对超时劳动

添加时间:2006-6-22 11:48:40  责任编辑:Sunshin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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遏制超时劳动亟须社会总动员——全总劳动保护部部长就“过劳死”现象答本报记者问

  近来,普通劳动者过度加班、过度劳累甚至导致“过劳死”的话题浮出水面,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
那么,长期超时劳动有哪些危害?劳动者该怎样对超时劳动说“不”?如何才能有效遏制加班光荣现象的蔓延?工会组织又该如何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记者就此采访了中华全国总工会劳动保护部部长张成富。

  “过劳死”是对劳动者构成生理伤害的极端形式

  记者:这段时间,“过劳死”话题很热。那么,何谓“过劳死”?

  张成富:我想首先说明这一点,无论是事业成绩斐然的、紧缺型人才被透支使用,还是工厂里超时劳动、过度劳累而倒下的职工,都是我们社会的宝贵财富。这种事情的发生,都是令人十分震惊、惋惜的。我们对有关企业见利忘义、淡漠劳动者生命的行为表示愤慨!

  “过劳死”缘于劳动者长期超时劳动或高强度劳动以及由此相关联的精神压力。目前我国对“过劳死”还没有在法理上或病理学上作出明确的定义。国际上对“过劳死”的普遍定义为:劳动者因工作时间过长、高劳动强度、心理压力过大而出现精疲力竭的亚健康状态,长期积重难返而突然引发身体潜藏的疾病并急速恶化,救治不及,继而丧命。各国劳动法律及相关国际劳工公约都把“过劳死”看成是对劳动者构成生理伤害的极端形式。

  强迫劳动者超时劳动,严重违反《劳动法》

  记者:但是,我国法律对限制劳动者超时劳动却有明确规定。

  张成富:是的。我国《劳动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4小时的工时制度。”后经国务院对《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进行修订,规定“职工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我国《劳动法》第三十八条还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1日。”第四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1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3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

  记者:尽管如此,劳动者超时劳动现象依然普遍。

  张成富:目前,一些企业主唯利是图,无视《劳动法》规定,根本不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强迫工人长时间的加班。比如,一些劳动密集型企业,尤其是实行计件工资制的中小企业,把劳动定额定得很高,即使是十分熟练的工人,也难以在8小时内完成劳动定额,工人们只好被迫“自愿”接受较长时间的加班,企业还无需按法定标准向职工支付加班工资。有的企业以完成订单为借口,强令工人每天工作十四、五个小时,严重损害了工人的身体健康,侵害了工人的合法权益。更有甚者,一些企业甚至把加班加点作为一种“企业文化”,将其与员工的“敬业精神”、工资待遇、续签劳动合同、职务升迁等挂起钩来,把员工超时劳动作为赢得市场竞争优势、求得利润最大化的基本手段。

  当然,“过劳死”不仅仅是威胁着在生产线上劳作的普通工人,目前还呈现出向高科技领域、“白领”阶层蔓延之势,直接威胁到所有处于高节奏、高压力状态的劳动者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超时劳动危害巨大

  记者:超时劳动都有哪些危害?

  张成富:迫使职工超时劳动,可以让一些企业在一定时期获得经济利益并取得市场竞争优势。但超时劳动对职工个人、对企业的长远发展、对国民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对社会的稳定和谐,都有着巨大的危害性。

  超时劳动首先是对劳动者的一种剥夺。从劳动力供求关系上看,超时劳动对工薪劳动者整体而言是不利的。“过劳死”作为超时劳动的极端表现,直接剥夺劳动者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构成对基本人权的侵犯。

  其次,超时劳动是“就业杀手”,抑制社会就业的扩大。现阶段我国的就业形势十分严峻,可现实情况是:一边是大量存在加班加点,一边是许多人找不到工作而失业。一个工人每天工作十几个小时,就等于占用了两个就业岗位。在经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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