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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制媒体报道突发事件背离立法目的

添加时间:2006-6-27 21:13:59  责任编辑:lg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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突发事件应对法草案的一条规定引起了广泛关注。按照这条规定,新闻媒体违反规定擅自发布有关突发事件处置工作的情况和事态发展的信息或者报道虚假情况的,由所在地履行统一领导职责的人民政府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从草案中看,根据突发事件的相关分级规定,不仅国务院,省级政府、设区的市级政府和县级政府都可能在突发事件中履行“统一领导”职能,具有采取各种“强制措施”的权力——包括对信息的垄断,在这种垄断中,新闻媒体不得偏离政府意志而“擅自报道”。

作为法律草案,一条规定的考虑必须充分而有力,并且要考虑到有可能带来的种种可能情况,使正式形成的法律条文不与立法目的产生冲突。这条规定无疑旨在防止信息干扰和谣言传播,使事件的危害性至少不超出其危害的程度,比如不因某种不明疾病的危害而经新闻媒体的报道在社会上造成恐慌。

然而,第一,它没有考虑到没有什么能够证明政府所掌握的信息就是唯一真实和准确的信息,从而必须“垄断”。如果政府的信息不全面或是错误的,就有可能导致政府(包括中央和地方)作出错误的判断,最终不利于突发事件的处理。

第二,它没有考虑到“天灾”中有“人祸”的因素。如果地方(省、市、县)政府是突发事件中的利害相关方,那么,这个时候地方政府的“上报”就极有可能就是瞒报虚报。这方面的担忧,并非没有先例,比如“官煤勾结”等。在这种情况下,草案中的这种规定恰恰变成地方腐败官僚掩盖黑幕、逃避舆论监督的具有法律效力的“私家规矩”。

第三,它对“规定”的显在或隐在主体在各种可能的情况中何者才最具规范性没有明确的考虑。新闻媒体该遵守谁的规定?违反地方政府的“规定”行使舆论监督权来揭示真相,使突发事件不至于因隐瞒而爆炸性扩散,应不应该遭受“罚款”的惩罚?显而易见,这条规定若是成为正式律条,就很有可能在突发事件的处理中被方便地利用误用而扭曲,构成对立法初衷的否定。

在法律规则与法律原则的关系中,后者对前者具有规范性,法律规则若是违反法律原则,就必须修改或删除。而如果法律草案中的规定不利于立法目的,则在逻辑上等于否定自身,就必须谨慎考虑,想到它进入正式法律文本的后果,在立法过程中作出某种必要的应对。

来源:新快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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