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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农民”的思路是个严重问题
2005-12-4 0:51:52
文/ 周兼明
毛泽东先生“严重的问题是教育农民”的名言,曾被重点强调了近30年。因为当时高度集权和高度计划经济的体制,要求行政权力渗透到乡村的各个角落,把农民全面纳入国家层层委派控制的社会组织系统中。而农民天然是分散的、“每时每刻都在自发产生资本主义”的小生产者,传统农村社会是自治村落的松散集合,所以,就需要“教育农民”:时刻强力克服、控制农民和乡村社会天然的分散性和自发的资本主义倾向。
但是,高度集权和高度计划经济体制终于走入了历史检验的死胡同。1978年安徽凤阳县小岗村农民甘冒杀头坐牢风险自发组织联产承包,证明了“教育农民”的失败。而经济体制改革的历史帷幕亦由此拉开。伴随计划经济在农村的解体,与之相配套的“公社-大队-生产队-生产小组”组织管理体制亦随后解体。
今天,动辄强迫农民种这种那的情形显然越来越少,但农民依然被认为是愚昧、落后、缺少现代社会组织和协调能力的群体。在实行土地联产承包制后,农村社会迅速出现的基层组织弱化、封建迷信抬头、宗法组织复兴等一系列现象,令很多人再次惊呼:严重的问题是教育农民!
而农民恢复自发、分散的生产方式后,农村基层政权并没有实现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转变——1983年公社改乡镇后仅几年,乡镇一级的政府不但未弱化,有些地方反而开始了不断扩张和膨胀。乡镇机构组织的膨胀,一方面直接造成农民负担沉重,另一方面,乡镇机构本能地产生了对乡村渗透和干预的动力。开始不断强化对农民的控制,农民依然是被“教育”的对象。如果说,过去的“教育农民”,是因为计划经济体制的需要,而今天的“教育农民”,则是基层乡镇组织与实现市场经济的农村不协调所致。
农民缺少自治能力和经验,往往成为乡镇基层政权干预乡村自治的借口。这使得村民自治的民主选举往往有名无实,继而大量出现土地征用侵害农民利益、集体资产被少数人控制、村民自治选举舞弊行为,这三个焦点矛盾,成为引发农民群体性反抗事件的导火索。
事实上,中国乡村社会,有着几千年的自治传统,自发生成了以乡绅和宗法为秩序和权威支柱的组织方式。相比其他文明,有着毫不逊色的稳定性和运行组织效率。这证明,中国农民从不缺乏社会自发组织管理能力。乡村社会组织模式因文化、经济水平的差异而各有不同。中国当前的村民自治,也鲜明地体现出这点。
现在,经民主选举的村民自治体,的确相当程度地存在村民参与公共事务热情不足的窘境,譬如湖北枝江市人大代表吕邦列,当选村委会主任后却发现村民缺乏参与热情,受挫辞职而去。但应看到,乡村实行村民自治的时间非常短,《村委会组织法》到今年11月4日才颁布实施7周年,在中断乡村自治传统半个世纪后,今天实践时间之短,不足以沉淀形成有效的普适模式。同时,中国农村正经历一场前所未有的深刻巨变:劳动力外流造成村落萎缩和不稳定、致富手段的多样化和快速化,这一时代背景延缓了形成有效村民自治的进程。
实际上,村民自治实践中农民进发的民主热情,更多的只是村民在利益被侵害时的被动反应。但一些地方的乡镇政府“果断出手”的干预,则是担心蓬勃发展的村民自治会蔓延开来,导致管理失控,江山变色。事实上,在全社会民主程度发育不足的大背景下,阶层政治对话力量变化最剧烈的市民社会尚未产生广泛而热烈的民主政治要求,转变最慢的乡村社会,很难通过村民自治产生进一步的民主政治要求。再者,在中国大部分乡村松散、扁平的社会结构并未根本改变的情形下,允许在乡村实现村民自治,根本不会影响到对乡镇一级的任命制。
因此,当前最严重的问题,在于乡镇政府对村民自治的干预和恐惧,尤其在当前部分乡镇政府处理群体性事件过程中,动辄出现“以民制民”、甚至默许暴力的现象时,不但会激化农民与乡镇政府的矛盾,而且还会使中央政府在农民心中的权威流失。最近,湖北枝江人大代表吕邦列在被不明身份暴徒打伤后,接受采访时说,这些地方政府的处理方式,只会造成村民对通过正常法制程序解决问题的失望和绝望,导致良民不良、“以暴易暴”的出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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